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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非法采矿者获刑并赔偿

时间:2022-12-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北京门头沟区山地面积广阔,矿产资源种类多、储量丰富。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贪图利益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近日,门头沟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也是北京市首例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在利益驱使下,借实施盗采点修复工程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在修复点位开采叶蜡石,并买通保安队长张某某为其盗采行为作掩护。后被群众举报案发。经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间,王某甲等人先后在门头沟区5个点位盗采叶蜡石,开采总量663.11吨,所开采的叶蜡石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

  王某甲等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也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经鉴定,修复盗采点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约79万元。

  门头沟区检察院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依托卫星遥感影像查明全部犯罪事实,以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检察官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于庭审前与各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和各项损失80余万元。除民事赔偿责任外,王某甲等人还各自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其中张某某、黄某某被判缓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甲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非法开采叶蜡石,构成非法采矿罪;保安队长张某某明知王某甲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为其盗采行为作掩护,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王某甲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应当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和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1。矿藏虽好,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

  2。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11/t20221130_164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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