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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4只鹿 领刑

时间:2022-09-24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芦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涉案动物制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左右,李某某在宝兴县境内猎捕野生动物后制成制品。同年10月29日14时许,李某某驾车搭载6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3瓶疑似野生动物血液从宝兴县出发向成都行驶时被芦山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车上所装载的制品和血液属于3只毛冠鹿和1只水鹿,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共计6万元。今年1月11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李某某的非法猎捕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永久性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案涉毛冠鹿和水鹿被非法猎杀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杨棕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920/2657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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