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捕捞蟾蜍984只 获刑并被责令修复生态

时间:2022-09-24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9月20日,记者从资阳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资阳市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姚某等4人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被告人王某、姚某等4人在乐至县境内共同非法猎捕、销售野生中华蟾蜍,该行为造成当地野生蟾蜍数量下降,生态平衡被打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查,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乐至县孔雀乡、回澜镇等地非法捕猎中华蟾蜍984只,销售后牟利3670元。姚某从王某2处收购中华蟾蜍217只,销售后得赃款1000元。资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1年10个月;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事案件判决后,资阳市检察院请求判令4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就其破坏生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合议庭受理案件后,发现4被告思想存在“逮癞蛤蟆是小事”的误区,遂对4被告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教育。通过普法教育,4被告认识到中华蟾蜍是捕食害虫的农业卫士,是生态链中重要环节,对自己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表示真诚认罪悔罪。后4被告与资阳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用购买、放生中华蟾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癞蛤蟆,学名蟾蜍,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此外,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法》保护。

  

  李雪 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921/265782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