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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钱亏光,受托人赔不赔?丨松法·案

时间:2022-09-24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沈韵

  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

  在职法律硕士

  让钱生钱是一门学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投资就是竞技场,在你知识边界以外投钱,很容易变成收割的韭菜。从来没有一夜暴富的神话,在知识边界以外盲目追求高收益,就一定会带来不愿意承受的高风险。

  近日,松江法院

  便迎来这样一位当事人

  ——“崩溃的投资者”

  阿王 受托人

  小汤 委托人

  小汤,我最近买了“LD金”收益很高,你是我好兄弟,有钱大家一起赚,你也买一点吗?

  真的吗?“LD金”是啥东西啊?

  黄金期货,持续高收益哦。

  哦哦,那太好啦,怎么买?

  给我资料,我帮你在交易平台开户,你把钱投进来,我也投一点,我来操作,你么就躺平等着收钱吧。

  好的好的,谢谢你啊!

  小汤遂打入指定账户20万元,过了几天,又追加投资30万元。阿王也先后投入该账户20万元。

  一个月后……

  小汤小汤,大事不妙,黄金大跌,我们的钱亏光啦!

  什么?!怎么会这样?那怎么办?

  哎,我也不想的,谁知道会跌成这样,你看,账户里一共还剩7000元,全部给你吧,我们退出吧别玩了。

  什么?那我亏了那么多钱怎么办?当初是你推荐的,也是你帮我操作的,我亏的钱,你要全部赔给我!

  理财有风险,而且期货风险特别高,你懂的呀,我也亏钱了,大家都亏钱了,我们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怎么可能要我赔?

  小汤索赔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阿王赔偿投资款损失493000元。

  被告阿王辩称:

  不同意小汤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其不存在过错和欺瞒,小汤应自担风险,其不负有赔偿义务。阿王还提到,小汤不断向其催款,曾派四人对其进行殴打,其报警,第二天小汤约其到一家咖啡馆,逼迫其写下162000元的借条。无奈之下,其已经还了9万元,小汤还一直骚扰其归还剩余款项。

  为此,阿王提供《借条》及报警记录。《借条》载明:“今借到小汤现金162000元,约定2个月内还清。借款人阿王。”阿王强调这份《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小汤胁迫所写,是无效的。报警记录反映了阿王遭殴打当天情况。

  原告小汤则称:

  《借条》是其和阿王一起到咖啡馆,双方协商后阿王自愿写的,不存在胁迫。《借条》是阿王愿意分担我损失的一种承诺,他说过愿意承担其一半的损失。

  为此,小汤提供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产交给受托人,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其代为进行资产运营的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是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首先,原告小汤通过被告阿王得知手机平台可以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故通过开设原告名下的交易账户交付资金,由被告代为进行交易,故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即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同时,双方协商被告同样可以投入资金,故双方间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小汤实际投入平台的资金为50万元,后亏损至7000元,故交易过程小汤实际亏损金额为493000元。在亏损出现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阿王向小汤承诺承担其一半的损失,经小汤多次催讨及当面协商,阿王除陆续给付小汤8万余元外,又向小汤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62000元的借条,该借条实际为双方投资过程中产生损失的结算分担,系阿王出于自身意愿的真实付款承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被告阿王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条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应属合法有效,阿王应当按照借条承诺履行付款义务。鉴于《借条》出具后阿王已支付9万元,故其还需支付72000元。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被告阿王支付原告小汤款项72000元。驳回原告小汤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阿王提出上诉,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

  小汤和阿王出于朋友情谊而共同谋求致富道路并无不当,但在选择投资时,应当寻求合法、规范的市场工具。高收益理财产品必然伴随高风险,当事人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抗风险能力与认知水平,而不盲目轻信网络宣传与朋友介绍。在纠纷出现后,亦应当寻求正当途径救济权利,自力救济过程中的过激行为除扩大矛盾外并无裨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43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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