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纪实 >正文

熟人理财血亏100万之后……

时间:2022-09-11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特邀主笔:施凌波

  商事庭法官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

  近些年大家理财意识日益高涨,但因金融投资的准入门槛较高、专业性较强,很多人会通过委托熟人专家理财的方式进入股票、黄金、期货等高风险交易市场。今天的故事,要从一份熟人间的委托理财协议讲起……

  1

  出于信任委托熟人理财

  刘女士与王先生母亲是多年好友,得知王先生是一家上市公司证券代表,对炒股颇有心得,便经常与王先生在微信中交流股票投资、证券市场行情等信息。2015年,王先生向刘女士推荐,有一个确保年收益不低于28%的委托理财机会。恰逢股市处于峰值,股票配资十分普遍,刘女士心动了。

  2015年6月,王先生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刘女士转账140万元,作为委托第三方封闭式投资项目的本金,封闭期一年,同时承诺收益率不低于28%,每月5日披露一次资产总额,王先生按照收益的8%收取报酬。

  一年到期后,刘女士未取出该笔理财,至2020年2月,王先生仍向刘女士每月通报理财数据。2020年3月,刘女士急需用钱,且投资项目未见分毫收益,决定终止委托理财,这才发现亏损严重,140万元本金仅剩40万元。

  协商和解无果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140万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2

  保证最低收益承诺有效吗

  收到这起案件后,我们审理后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刘女士、王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照履行,但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呢?

  我们认为,双方约定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属于典型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虽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将本属于委托人的风险负担范畴不合理地转嫁给了受托人,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3

  损失谁来承担

  既然保底条款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中,王先生作为受托人未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造成刘女士委托资金亏损严重,且未如实向刘女士披露炒股的实际盈亏,导致刘女士未能及时止损,其作为理财受托人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刘女士对于股市的高风险缺乏合理预期,放任王先生操作,未充分注意其资金亏损的严重程度,未能及时控制风险,亦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我们考虑到双方委托理财期间正逢股市市值从峰值暴跌的客观事实,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酌情按六四比例分担亏损,认定王先生承担60%责任,刘女士承担40%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应充分评估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不轻信熟人吹嘘的炒股战绩、理财成果,也毋轻信保本或保收益的虚假承诺。双方应对委托金额、理财方式和范围、理财期间及报酬等事项进行有效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委托人不能认为签署理财协议、交付资金后便可高枕无忧。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定时关注理财项目的运营状况,有效监督,及时评估并控制风险,而非放任受托人操作。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4226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全区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
全区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动员部署会召开

  6月1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动员部署会,坚...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