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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出售!判了!

时间:2022-08-19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阳城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jpg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通信公司代办点营业员期间,趁客户到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和该手机号取得的验证码发送至王某某加入的微信群内,供他人注册APP新用户,并以注册成功数获得相应“佣金”。经查,王某某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89条,从中非法获利1745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庭审理,最终县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并支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同时,判令王某某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17452.6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阳城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侵害责任,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力度,筑牢个人信息“防护墙”。

  下一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法行为,以有力的检察履职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温馨提醒大家;

  1.注意清除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

  2.车票、飞机票要妥善保管;

  3.谨慎使用公共充电设备、公共WIFI;

  4.警惕手机定位及隐私功能;

  5.来历不明的链接、图片、视频、二维码不要点;

  6.银行卡、身份证丢失,务必第一时间挂失。

  来源 :晋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07aa082ad8b44411bfef2291939e60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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