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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法院对涉胧泉资产公司以养老为名的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时间:2022-08-06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今天(7月29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忠等7人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忠以上海胧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胧泉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义,伙同被告人孙某伟、倪某超、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等公司高管,雇佣被告人韩某英等为财务人员,在本市各区及全国多地设立分部,以“候鸟式”养老为幌子,虚假宣传胧泉资产公司发展前景,以15%-24%的高额回报向社会老年群体发展会员、出售养老床位和借款并承诺保本付息,非法集资后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公司养老业务收益难以覆盖资金使用成本,仅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转。经审计,胧泉资产公司共计向370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4.54亿余元,已兑付2.7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9亿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

  被告人蒋某忠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伟、杨某英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韩某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英、韩某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超、杨某英、韩某英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老年群体合法财产权益,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宝山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对三名主犯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四名从犯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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