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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夫”把“姐姐”告上法庭,是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22-07-30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小亮与女友分手,竟把女友的姐姐告上了法庭!原来这一切竟是同居期间的一笔转账惹的祸。日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借款依据不足,故对上诉人小亮要求被上诉人小婷返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2年,小亮与小婷的妹妹小淼建立恋爱关系,小亮与小淼订婚后开始同居,并于2013年4月9日生育一子,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在此期间,小亮曾通过支付宝向小婷转账5000元。2016年年底,小亮与小婷的妹妹结束交往。不料,2022年1月小亮将小婷诉至法院,请求小婷返还借款5000元。

  一审中,原告小亮诉称5000元是借给被告小婷的装修款,因为彼此是亲戚关系所以才没有出具借条,小亮向法庭提供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小婷辩称,该5000元转账是事实,但系妹妹小淼与“妹夫”小亮同居期间商量送给姐姐的装修礼金,属赠与,而不是借款。在妹妹小淼订婚、怀孕、生子期间姐姐也多次厚礼相赠,而自己远嫁他乡,从未做过任何酒席,妹妹和“妹夫”向姐姐转5000元作为乔迁礼,符合人之常情,并且转账记录上也没有注明是借款,妹妹和“妹夫”在转账5000元之后长达6年之久都未向其主张过该笔款项,即使是借款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小亮向小婷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未载明用途、性质,也没有出具借条。小亮向小婷转账5000元时,小亮与小婷的妹妹是同居关系,两人感情甚好。小亮仅在与小婷妹妹同居析产诉讼时主张过该借款,而小婷一直不认可系借款。综上,小亮主张借款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小亮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小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上诉人小亮并未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如果没有赠与的打算,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保留好凭证,比如字据、借条等,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728/2022072842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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