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后,又称因朋友账户信息错误或自己操作失误所致,起诉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这样的诉求看似有理,但违背了转账操作的基本常识,经不起情理和逻辑推敲。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20日,原告张某某应案外人要求向被告兰某某转账80万元。但其2020年10月又诉至当地法院,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80万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3年期间的利息10.4万元,合计90.4万元。庭审中,原告张某某坚称该80万元系一位朋友要求其转账,之所以转给了被告兰某某,可能是其朋友提供了错误的账户或原告自己操作失误。至于让其转账的朋友是谁、转账原因,原告自称已记不清了。被告兰某某则称这80万元系案外人苏某某向其提供的借款,但原告张某某否认受苏某某委托打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向原告转账80万元目的明确,并非有误,不构成“不当得利”,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
(案例来源: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近年来,“不当得利”逐渐成为一些案件中对于转账事实查不清、转账人要求收款人退款的“法宝”。但本案法官对办理此类案件,开启了另一种与众不同的判决思维。
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会涉及本人名称、账号、开户行等多项基本信息。办案法官认为,在当前金融机构转账流程规范下,如果一方提供的收款信息错误或本人操作失误,基本上没有转账成功的几率,因此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转账目的是明确的。其自述向被告转账80万元有误,不符合逻辑,因而不予采信。
其次,本案原告自述受朋友之托转账80万元,却对朋友身份及转账原因等基本事实表示记不清,该行为不合情理,且属于举证不力。同时法官分析全案得出,原告既不愿说出要求转账的朋友信息,又否认被告关于系受案外人苏某某委托的说法,故这80万元转账的发生至少存在原告与其朋友之间、被告与苏某某之间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也有可能存在苏某某与原告朋友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以上法律关系虽有一定联系但相互独立,且均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80万元,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原告应向委托其转账的朋友主张权利。
(任涛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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