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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还惹官司 法院判决应赔偿

时间:2022-07-20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达州市一市民在意外拾到别人的手机后,不仅不主动归还,还在失主上门索要时将手机丢弃,由此平添一连串烦恼,还惹上了官司。

  

   捡到手机不还成被告

  

  2021年7月,家住达州市达川区的赵某外出时不慎丢失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赵某立即返回寻找,其间多次拨打手机无人接听。随后,赵某通过手机定位寻找到了韩某家附近,远程控制手机启动了铃声提醒功能,根据铃声确定手机在韩某所居住的楼中。赵某敲门询问韩某,韩某表示自己并未捡到赵某的手机。赵某立即报警,在民警到达前,手机定位突然高速移动至另一小区。在民警的询问下,韩某承认自己拾得手机,但他已经将手机扔掉。次日,赵某通过走访得知自己的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在韩某儿子住处附近。根据手机找回功能提醒,手机先后开机三次。赵某遂再次与韩某沟通,韩某却坚持手机已经丢弃。无奈之下,赵某将韩某告上法院,要求韩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韩某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现韩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弃,该行为已经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现赵某起诉要求韩某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韩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拾金不昧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需要我们传承发扬,同时也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守,切莫企图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反倒因此触犯法律。

  

  吴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719/2625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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