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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枯木亦涉刑,拒做违法伐木的“光头强”

时间:2022-07-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我国森林生态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司法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但实践中,仍有很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对法律存在侥幸心理,为一己私欲,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他人所有林木,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案例回顾

  2021年7月至8月间,顺义区某村村民张老汉因经济窘迫,认为村委会在村路两侧林地种植的杨树枯死,遂未经村委会许可,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手锯等工具多次盗伐杨树12棵,锯成树段后以卖大柴形式获利四百余元。同年9月,张老汉用同样的方式盗伐邻村村民王老汉承包地内的杨树4棵,获利一百余元。经鉴定,张老汉采伐杨树立木蓄积共3.35m3。

  案件办理过程

  张老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与所在村委会达成谅解协议,但因其跟王老汉素有积怨,没想到这次盗伐王老汉的杨树,拒不赔偿,双方矛盾未能化解。为减少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助力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承办检察官到案发地村委会,分别对张老汉、王老汉开展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张老汉赔偿王老汉经济损失2000元,王老汉对张老汉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张老汉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积极履行相关生态恢复义务。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张老汉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张老汉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则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根据规定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所以不要以为盗伐枯死树不构成犯罪,也不要以为只是砍伐了森林中的一小部分树木,构不成对大环境的损害,从而有侥幸心理,勿以枯木而盗伐,保护生态当己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地球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共同来保护。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07/t20220717_1636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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