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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营运车 丢掉饭碗还违法

时间:2022-07-13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早就深深的烙印在每个驾驶员的心中,但就是有个别驾驶人明知故犯,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仅酒驾,而且还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最终面临被吊销驾驶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案情:2022年5月15日晚,东胜区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东胜区小广场附近,一辆出租车将一辆正在行驶中的电动共享单车撞倒后逃逸,致使电动车上的两人受伤、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受损。随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伤者展开救治并现场勘察,经查,确定逃离现场的肇事出租车为蒙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当晚23时许,民警电话传唤了该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并将其带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办案中心讯问,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温馨提醒: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将面临记一次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驾驶人的生命安全,更会危及公共安全。希望广大驾驶人算好“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远离酒驾,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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