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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一个案件 修复一片土地

时间:2022-07-13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我将清洗废旧塑料的废水通过渗坑排放到水沟,造成环境污染,我知道错了,愿意出钱修复被污染的土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真诚地说。

  与公安机关对被污染地域进行现场勘察

  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被污染地域进行现场勘察。

  近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家中开设废旧塑料洗料作坊,在没有办理环保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没有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下,在该作坊内将购买来的塑料料头通过粉碎机粉碎后用水清洗,后再装袋出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没有经法定排污口。经鉴定,非法排放物已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了解案件情况后,凌海市检察院立即与环保部门展开协作,并监督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检察官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使案件以最快速度顺利移送。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出资修复被污染的土地,本案可适用生态修复保证金提存制度。”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环保、公安、检察三部门联合召开会议,一致表示通过生态修复保证金提存制度,可实现打击与修复并举,是一次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为确保生态修复保证金提存案件公开、公正,凌海市检察院还邀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一体化听证,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对刘某某依法不批准逮捕处理决定一致表示认可。

  “在以往的做法中,需经过刑事审判和公益诉讼的司法追诉后,方可进行生态修复,时间跨度较长,容易造成损害扩大,同时影响修复效果。”凌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案件进行生态修复保证金提存后,环保部门即使用该保证金开启了修复程序,伴随着案件的同步办理,生态修复也可同步完成。

  以“小切口”推动“大提升”,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工作实践,凌海市检察院“司法+督促生态修复”办案模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推动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和社会共治体系。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3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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