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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考学保过”被骗 培训公司退还培训费用35000元

时间:2022-07-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北京一女子想要省时省力,轻信培训公司所谓的“保过培训协议”,结果被骗3万多元。7月6日,小编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有关“学历提升保过协议”的案例。

  据了解,90后的小怡(化名)为了提升学历,于2020年7月与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培训辅导协议》。协议约定小怡自愿参加该培训公司组织的河北某大学统招本科会计专业的培训辅导课程,培训为期九个月,培训公司保证小怡在2021年4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统招毕业证和学位证,并保证学历信息永久可查。合同签订后,小怡向培训公司支付了培训费用35000元。

  在之后的时间里,小怡并未接受教育培训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被大学录取。小怡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将培训公司诉至北京房山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支付的费用。而培训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中,培训公司保证小怡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统招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教育法的相关内容,影响了教育机构的正常管理工作,双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教育培训公司应返还小怡已支付的培训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公司向小怡退还培训费用35000元。

  法官说法

  据北京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梁江焕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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