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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士投170万“入伙”私募基金拿不回钱,法院判了

时间:2022-07-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北京市民胡女士通过银行经理推荐,投资170万元成为某私募基金的所谓“有限合伙人”,协议中还约定了投资期限、年收益率等内容。后基金公司无法向胡女士支付款项,被胡女士告上法庭。记者7月8日从北京三中院获悉,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双方法律关系虽具有合伙关系的外观,但实质上是借贷关系,判决基金公司还本付息。

  退休的胡女士带着公公的遗产和老公提取出来的公积金到银行存款,银行经理大力推荐了某基金公司的一款投资期限12个月,年收益率11.5%的产品。据胡女士主张,当时银行经理告诉她,这是一款保本的产品。

  在银行经理的帮助下,胡女士与该基金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约定胡女士是新成立的某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协议里既约定了基金公司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同时,合同也约定了胡女士的投资期限、年收益率、支付预期收益方式等内容。随后,胡女士向基金公司转款了170万元。

  在12个月的期间里,基金公司曾以还款的名义向胡女士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由于基金所投项目无法还款,基金公司无法向胡女士继续支付款项。胡女士认为自己的退休工资只有2500元,难以接受巨额资产受损的结果,遂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本金及利息。但基金公司则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伙关系,胡女士系投资私募基金,应当风险自负。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支持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基金公司未对胡女士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也没有将胡女士登记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从协议内容表述来看,胡女士有理由相信,到期后其本金会得到保障。三中院同样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具有合伙关系的外观,但其实质上更为显著地体现为借贷关系中还本付息的法律特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

  金融投资机构在投资运作时,要严格合规运作。特别是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要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和要求,避免不合格投资者进入项目,承担过重风险。同时,要确保和投资者签订的文本内容表意准确,切不可为了追求项目资金在表述上打擦边球,误导投资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07/t20220710_1636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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