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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宅基地房屋赠予外村人?遗嘱无效!

时间:2022-07-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小田与小李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小李带有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小陈,小田系初婚。小田经分家分得田家宅院,该宅院内现有房屋系小田与小李婚后共同建造。

  2020年小李去世后,小田结识了小高。2019年9月,高家庄的小高与田家庄的小田在家设宴宴请亲朋好友见证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共同在田家宅院房屋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1年12月,小田因病去世。小高因田家宅院内房屋继承问题与小田的亲属产生矛盾,将小陈、小田的大哥和二哥诉至法院主张确认遗嘱有效、继承田家宅院内房屋属于小田份额的部分并在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小高提交了小田书写的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其与小高虽然早就一起居住,但因某种原因一直未领证,其身体不好,为了给妻子小高一个公平交待,故此立下遗嘱,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全部由小高一人继承(所有)。庭审中,小田的亲属均不认可小高系小田的合法妻子,认为自书遗嘱系小田在小高的逼迫下抄写,不是小田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小高与小田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小高并非小田的法定继承人,其所持小田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性质。

  在房地一体格局下,权利人对农村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

  小田生前将田家宅院内房屋遗赠给小高,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小高要求确认小田自书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小高与小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亦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了数月。小田患病期间,小高亦对小田进行了一定照料,本院认定小高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法院判决田家宅院由小陈、小田的大哥和二哥继承,并由继承份额的亲属各给付小高补偿款一万元。

  温馨提示

  平谷法院法官助理王新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是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是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财产,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07/t20220710_163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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