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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人有难不敢帮?NO!民法典为你撑腰!

时间:2022-07-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遇到打人事件害怕受伤不敢上前劝架?

  看见摔倒老人害怕被讹不敢上前搀扶?“帮不帮”“救不救”仍是不可忽视的社会痛点。

  那么如何重塑社会信任?

  如何鼓励见义勇为?

  别担心,《民法典》为你撑腰!

  《民法总则》首次确定了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民法典》再次明确保护救助人的权益,“好人条款”顺应社会正义期待,真正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义出手的现实之忧,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典型案例

  扶不扶?

  快递小哥李某因工作原因,经常骑电动车出门工作。一天下午,李某骑车路过十字路口时,看到左边的小路有辆汽车正在转弯,李某放慢车度,突然听到背后急刹车的声音,看到一名老人骑着电动车摔倒在旁边。李某陈述“他摔倒后跟我靠得很近,但两辆车并没有碰到,他是自己站起来的,我就下车帮他扶起电动车,推到路边,老人还轻声道谢。但老人家属赶到后,称李某为肇事者,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事发路段正在维修,无法调取监控录像,案情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法院多番调查走访,找到附近一处商店的防盗监控,正好拍下事发经过,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老人的摔倒与李某无关。

  救不救?

  2017年6月,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小贾和小王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火灾现场4只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小贾和小王全身重度烧伤,经鉴定,小贾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小王构成九级伤残。小贾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农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小贾、小王经济损失各20万元;由农庄赔偿小贾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经济损失3万余元。

  管不管?

  小周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小偷正在偷一名女乘客的钱包,小周上前制止,并与小偷发生了肢体冲突。争执过程中,小周不小心打伤小偷,还误伤了女乘客。小偷和女乘客均将小周诉至法院,向小周索要医疗费。小周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是自己出于好心见义勇为,却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偷及女乘客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什么是“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第一,自愿性,即救助人没有救助的义务,只是出于自愿,譬如像警察、消防员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就不符合该特征;第二,利他性,即救助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第三,紧急性,即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

  虽然法律不能强制人们见义勇为,但人们一旦实施了紧急救助行为,在救助人和受助人之间便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就纳人了法律规制的射程,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与道德规范协力完成鼓励见义勇为的使命。

  司法实践中,要对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表现予以肯定,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持宽容态度。见义勇为一般存在紧迫性,不容许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因此不能苛责见义勇为者承担通常情况下才能达到的注意义务。

  至此,当面对他人陷入危难时,大家可以大胆地伸出援手“扶一把”“帮一下”,不必再有后顾之忧。当然,也提醒大家,紧急救助亦需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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