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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废品有边界 擅入民宅不可取

时间:2022-07-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常生活中,也许大家都注意到,小区里有老人捡拾废品的现象。

  他们有时在小区里“扫楼”或在垃圾桶前翻找,有时捡拾可以回收的纸壳、空瓶子等废旧物品。

  老人们通过捡拾废品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告别无所事事的养老生活,找到了精神寄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

  然而,部分小区也出现了老人在捡拾、堆放废品中发生口角、出现意外等不和谐现象。

  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擅入他人住宅捡拾废品不慎摔伤致残,进而起诉业主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该院通过个案的审判与析理为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规范,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擅入民宅捡拾废品

  2020年5月,乔某在该小区垃圾场捡废纸盒时,有装修工人到垃圾场倾倒装修垃圾,乔某便跟随工人来到某单元101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

  进屋后,乔某不慎坠落到门内右侧的地下室,造成摔伤。经鉴定乔某构成十级伤残。

  后,乔某将房屋所有权人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楚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7余万元。

  据了解,楚先生是涉案房屋101室的业主,该房屋配有负一层地下室。

  2020年1月至6月,楚先生委托北京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乔某跌落时,房屋一楼与地下室之间还未安装楼梯护栏。

  乔某认为,该房屋装修前是小区供暖公司在此办公,他来过几次,门右侧没有楼梯洞。

  楚先生在购买房屋后在房屋内私自开了一个楼梯洞,且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楚先生买房后并未将公共场所转变为私人住宅的事宜告知公众,因此,楚先生开楼梯洞的危险是针对任何一个以为该房屋仍是公共场所的人,而楚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放任了危险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言语示意非工勿进

  庭审中,装修工人卢某出庭作证。事发前,卢某在房屋门后安装弱电箱,没有人叫乔某进屋,当发现乔某进入房间后,言语明确示意非装修人员不得进入,让乔某出去。

  楚先生表示,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但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他向装修工人询问得知,当时没有任何人同意乔某进入装修房屋,乔某是擅自闯入。

  楚先生认为,房屋是私人住宅,不是公共场所,亦不是他对外经营的场所,所以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致残后果应自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乔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楚某家中,因不慎造成自己摔伤,乔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楚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乔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过失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决定性要件。

  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过失,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而个人自身行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应自负责任,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社会有序的重要保障。

  因此,如果受害人要向他人主张赔偿,就必须有归责事由,从而证成受害人的损失救济的内在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乔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捡拾仍为他人所控制、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行为侵犯了楚先生的所有权及隐私权,乔某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

  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楚先生的私人住宅并非用于经营的公共场所,楚先生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楚先生并未对乔某实施侵权行为,亦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归责要件的缺失,不能使楚先生构成侵权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在行为的边界遵守好行为的规则

  同情“弱者”,固然是人类的朴素情感,但所有同情的获得,必须有个前提——遵守规则。法治的目标关注守法与违法的区分;法律的天平,致力于合法与非法的权衡。所谓的“强势”与“弱势”,都不能成为干扰司法评判的因素。“弱者”需要得到社会的体恤,但如果“弱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也必应接受惩罚。

  本案判决在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间作出了平衡,正确适用了过错归责原则,坚持了公正的价值取向,不让无责者无端担责,给当事人、社会公众提供了具体的、实在的评价标准及行为指引,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群众将法治精神融入生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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