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意见》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看到“全国统一大市场”一词,就断言我国将“重回计划经济时代”。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们可以把“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个名词拆分成四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层“全国”,也就是说它是全国层面的,不是地方、区域层面的;
第二层“统一”,它的基础制度规则、市场设施、要素和资源市场等等都是统一的;
第三层“大”,这个市场的规模是超大的;
第四层“市场”,就是说这个《意见》的落脚点是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中央管制,不是搞计划经济,而是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一个基本框架。其实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时,中央就提出要建设中国的统一市场,此后的很多中央文件里,都强调了同样的问题。今年4月《意见》正式发布。
那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是什么呢?目前我国的地方保护和封闭小市场仍然存在,并且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破除各种自我小循环和地区封锁,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4月22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我们就以知识产权保护来举例——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等问题。特别是目前专业化、规模化侵犯知识产权的灰色产业链已经非常发达,但由于诉讼成本、周期的制约,很多权利人实际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亟待相关诉讼制度在管辖、审限、证据等方面作出对权利人更有利的安排。
对此,《意见》均作出了回应,共有7处提到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表述,比如第四条,提出要“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这些条款充分说明,国家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当今世界,最稀缺的资源是市场。强化全国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全国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的打造,十分紧迫。特别是在全球政治、经济不确定性增多和疫情反复的背景下,《意见》明确了未来经济政策方向,对宏观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狠抓《意见》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将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蓄积更为强劲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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