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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一案看懂!

时间:2022-06-20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计109000元,约定月息两分。郭某发偿还23040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郭某朵遂向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郭某发未主动履行,郭某朵于2012年4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郭某发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无所获后,又到其所在村委会调查走访,经走访了解,郭某发因生意亏损,已负债累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院反映郭某发已去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含门面),该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承办法官知晓该线索后,遂向郭某发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房产继承人的情况后,立即与该房产继承人即郭某发之子郭某龙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已继承该房产并告知其法律义务,即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郭某龙:“父亲欠的钱与我无关,我不能配合执行。”

  承办法官告知郭某龙,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如再不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郭某龙被法律震慑,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在承办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下,郭某朵与郭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郭某龙向郭某朵一次性支付68000元了结本案。

  “父债子不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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