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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法院判决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时间:2022-06-20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卖房人收到购房款后拒不配合过户,还想坐地涨价。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卖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数年前,在某村房屋拆迁改造中,甲和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将其名下的老房子置换为多套楼房。2017年7月,乙经人介绍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27万元购买甲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违约方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乙支付了27万元购房款,该涉案房屋一直由乙占有、使用。然而几年来,甲一直未配合乙办理过户手续,乙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要求乙另外补偿房屋差价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房屋价款,被告应及时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以房屋涨价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宁夏法治报首席记者 张怀民 通讯员 刘蕾)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contents/YASF/2022/05/29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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