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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侯钦宝公开宣判

时间:2022-06-20 来源:山东长安网 作者:佚名

  5月6日上午,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有较大恶劣社会影响的侯钦宝、侯钦贵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的被告人侯钦宝公开宣判,被告人侯钦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侯钦宝非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上缴国库。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侯钦宝与侯钦贵、刘军、崔令春(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平邑县白彦镇侯楼村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20年11月27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侯钦贵、刘军、崔令春三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因侯钦宝长期潜逃在外,当时未能对其进行审判,后侯钦宝于2021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钦宝恃强凌弱,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侯钦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恫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侯钦宝等人为实施非法采矿,而擅自毁坏他人的庄稼、果树等,侵害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侯钦宝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盗挖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侯钦宝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sdpeace.gov.cn/zh-cn/anti_triad_putting/12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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