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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捕鸟11万余只 获刑并赔偿

时间:2022-06-20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狩猎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魏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捕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挑选捕鸟地点、提供捕鸟网及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并为部分捕鸟人员提供住宿,邀约、组织贵州籍的梁某某、四川籍的江某某等14人,在雁江区各村镇猎捕野生鸟类小鹀约5.5万只并予以收购。之后,魏某将小鹀以每只1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其他人。

  

  经鉴定,从被告人魏某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鸟类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小鹀。雁江区检察院对魏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魏某非法狩猎并予以出售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请判令魏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5.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

  

  另外,在作案同期,魏某还组织其他人员非法狩猎小鹀6万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与其之前被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追缴魏某违法所得5.5万元,上缴国库;责令魏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一次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失5.5万元,上缴国库;魏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

  

  吴红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08/260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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