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在家事纠纷中,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北辰区法院通报了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以案释法,提示各位家长如何正确处理类似问题。
在该案中,张某、赵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某某。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某某由赵某抚养,张某按月给付抚养费,每月探视两次,每次探视时间为1个小时。离婚后,张某能正常探视孩子,但其认为每月探视时间短,起诉要求变更探视方式和探视时间。
北辰区法院认为,随着孩子成长,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探视时间不利于原告与孩子的感情培养和交流。法院判决张某可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接走张某某行使探望权,赵某应予以协助配合。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判决。
该案是典型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法官结合孩子年龄、成长现状,从有利于孩子教育和成长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相应判决,并坚持情理法相融合,引导当事人充分领会法院裁判意图,真正做到关爱子女、互谅互让。
结合审判实践,承办法官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探望可以大致分3个阶段。
孩子6周岁前,因为体力、精力有限,以定期短暂见面、保持联系、避免疏离亲子感情为主,避免探视时间过长而孩子精力不济导致生病等情况的发生。孩子6岁到10岁之间,可以适当延长探望时间,例如在市内共同游玩或陪孩子学习等,旨在进一步加深双方感情。孩子超过10岁后,随着年龄和见识的增长,可以接到自己家中过夜,或以短暂外出旅游等方式延长探望时间、丰富探望方式,更好地满足孩子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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