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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天生病无法出庭

时间:2022-06-19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告申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法官积极完成送达并通过网上庭审妥善化解涉企纠纷,赢得双方企业连连称赞。

  原告、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外省市企业,双方于2020年8月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货共计66.4吨镀锌丝,货款总额334640元,但被告自收货后一直欠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4月诉至津南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树胜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传票未果,第二次送达时法官积极与被告联系释法讲明利害,最终成功送达。

  开庭当天,被告公司员工与法官联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已购买车票参加应诉,但因生病无法到庭。法官考虑到,因被告掌握部分证据原件,若被告缺席开庭,原告则需到被告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调证。且若此时被告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延期审理,原告还要到法庭应诉。

  为尽快化解纠纷,缓和双方矛盾,减少双方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当即决定临时采用网上开庭,被告虽不能出庭,依旧可以“面对面”顺利完成质证。

  因时间紧迫,对于网上庭审所需的委托材料,法官特事特办与双方协商先暂时提交电子版材料,后期及时补充书面材料。此举一方面保证了庭审的如期进行,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的难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是外省所在地的扶贫性企业,为贫困户提供较多扶贫岗位,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被告称在前期合作中也向原告供应了部分原材料,但未对货款数额进行确认也未对是否抵扣达成合议,故此次向法院申请将该部分一并抵扣。

  “不仅能缓解了被告的还款压力,让原告企业尽快拿到货款,也减少了双方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合作形式、被告企业性质,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确定了以货抵债的抵扣金额,约定调解书生效40日内原告足额支付201102元,逾期则按照实际欠款金额履行,且被告所供货物另案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dt/tjcaw-ikqcfnca9533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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