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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 就俞某某等人污染环境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时间:2022-06-11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

  就俞某某等人污染环境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一辆槽罐车向信江河里倾倒危险废液,导致信江河弋阳境内的三个断面连续五天氟化物超标。原来,这是几个黑作坊主非法提炼出海绵铜后直接排放废液。

  

  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俞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和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非法开办了三处生产加工海绵铜的黑作坊。通过他人介绍或自行联系的方式,从上游18家供应商处违法购入废蚀刻液(HW22含铜危废)用于加工提炼海绵铜,产生危险废物。外排废液流入信江,造成弋阳县信江河段及加工点附近土壤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经评估,俞某某等人非法外排加工废液造成污染环境,其损害价值量化总费用为2680万余元。

  

  

  检察履职

  

  

  该案于2017年案发,通过刑事诉讼,俞某某、何某某等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生态环境仍未得到修复,为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3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征询、听取了涉案企业的意见和赔付意愿。2021年3月,该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接,将案件整体移送,并支持该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0月,共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0份,直接挽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70余万元。

  对个别没有磋商意愿且未通过其他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企业和个人,2021年10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1年6月,本案入选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注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衔接。既依法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在先诉权,又注重借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避免直接提起诉讼可能对案涉企业发展带来影响,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hd/dxal/202206/t20220608_3692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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