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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2-05-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起诉我市相关水泵经营店铺及个别生产厂商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件,判决各相关店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生产或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铭牌上标注的企业名称“上海人民工大机电有限公司”、“上海人民水泵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均包含“上海人民”字样,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上述企业名称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将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在我国香港地区登记的“上海人民工大机电有限公司”“上海人民水泵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等作为在后成立的企业,理应对原告在先权利进行合理避让,其登记含有“上海人民”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原告的企业名称经过持续多年的宣传使用和市场推广,获得较多的荣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其控股的公司在水泵行业荣获多项殊荣,所生产的水泵产品亦在水泵行业荣获多项殊荣、被多家组织推荐。原告企业名称及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其产品建立了牢固、独立、确定的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享有的“上海人民”字号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此,法院认定各被告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标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相同的标识,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同时,销售者又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企业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良性竞争,合理避让他人有影响力的字号、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商户进货时应向生产商或上级批发商索要并保留合同、发票、销售单等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同时,广大销售者不能贪图小利,应树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正确的消费观,加强对侵权商品的甄别,毕竟侵权商品的质量和售后等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可能投诉无门,最终权益受损,反而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8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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