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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许可,买卖生态公益林无效

时间:2022-05-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自行约定对公益林进行买卖砍伐,经法院审理双方买卖公益林行为被认定无效。

  2021年11月,原告王某、黎某与被告江华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协商,双方口头约定该村民小组的某处集体松木林以4万元出售给两原告砍伐。2021年12月,原告微信转账及支付现金共4万元给该组组长杨某,杨某将4万元按人口分配给了该村民小组的17户村民。而后,原告通过县林业局办理砍伐手续时得知,该地集体松木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无法获得砍伐手续,两原告便向被告主张返还购买的林木款,但被告已将林木购买款分配给该组村民,无法返还给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的木材款4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黎某与被告江华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约定将该村民小组的某处松木林进行买卖砍伐,因该片松木林属于公益林,原、被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松木林约定进行买卖砍伐,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因该约定取得原告交付的林木款4万元应予返还。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制度,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并且应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对生态公益林约定进行买卖砍伐,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0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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