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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代替他人考试,能“刑”不?

时间:2022-05-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因利益驱使,有些人为考试作弊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组织作弊;有些人基于亲友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然而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刑律,统统入刑。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件,被告人汪某、周某、罗某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林某、程某、李某均被依法判处管制四个月,六名被告人被处以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被告人汪某自2016年在深圳成立某教育咨询公司,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业务。期间,与杨某、詹某等人签订了自学考试学历合同协议、学历提升咨询服务协议等,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拿到学历文凭,并组织跨省报考自学考试。因杨某等人难以按期拿到学历文凭,汪某不想退费,便决定组织人员代替杨某等人参加湖南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

  2021年4月初,汪某通过微信兼职群发布信息招揽人员有偿代考,被告人周某在微信上浏览代考信息后主动与汪某联系,并帮助其招揽代考人员,双方约定代考价格为人民币500元/门。经周某联系,被告人林某、程某和李某三人同意与周某一起到湖南来代考参加自考。汪某还花钱请人伪造了黄某身份证。

  4月9日,周某将四人的身份证信息发送给汪某,由汪某订购高铁票,汪某告诉被告人罗某有一批代考人员需要对接,并将被代考人袁某一等人的身份证及伪造的黄某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资料交予罗某,嘱咐其做好相关工作。次日凌晨,罗某在株洲某酒店安排房间供代考人员入住后,在酒店房间内将考试资料分发给周某、林某等人。4月10日和11日,周某、林某、程某、李某各自从酒店出发,前往湘潭市及株洲市的自考考点代替黄某、杨某等人参加湖南省2021年4月自考。

  林某等人在代考期间的出行、用餐费用统一到周某处汇总,周某向汪某报销后,再分发给林某等人。

  林某在湘潭某考点代考被现场查获后,周某、罗某、程某、李某被抓获到案后,汪某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身份证、准考证及考试准备资料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罗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汪某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周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周某、林某、程某、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周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汪某出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罗某、周某、林某、程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汪某等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六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六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组织考试作弊不仅是组织作弊的人员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而且参与其中的考生还会被取消考试成绩,甚至限制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考试。刻苦求学、寒窗苦读不易,广大考生一定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考试,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不要寄希望于他人代替自己通过考试,拿自己的前途做赌注,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5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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