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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矿产 临澧一男子被收缴违法所得

时间:2022-05-2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采。近日,临澧县刻木山乡一男子潘某就因非法开采砂石,被收缴违法所得31752元并处以罚款7938元。

  2021年5月28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临澧县刻木山乡群玉社区泉一组开采山砂资源,遂开展调查。后查明:2021年4月至5月28日期间,潘某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临澧县刻木山乡群玉社区泉一组无证非法开采砂砾石资源2646吨,并销售至建筑市场,非法获利31752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潘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砂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男子缴纳违法所得31752元,并按照违法所得25%缴纳罚款7938元。潘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自觉履行,而是对该决定置之不理。2022年2月9日,自然资源局向潘某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潘某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潘某至今仍未履行。此后,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向临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澧法院审查认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2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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