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9日上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对李某军、李某林2名被告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刑罚。庭审结束后,2名被告到涔天河库区开展增殖放流,对水域环境进行修复。
2021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林在江华县沱江镇茫海洲村河段采用电击的方式进行捕鱼,当日19时许,李某军二人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缴获电鱼工具若干、渔获物20.78公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林所携带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活动的水域属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属十年禁渔区范围。经评估,李某军二人的行为已造成天然水生生物(鱼类)资源经济损失22456.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20.78公斤,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军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林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二被告连带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修复费22456.72元,用于购置“四大家鱼”鱼苗,放流至涔天河水库库区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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