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8年6月5日,黄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小轿车卖给该融资公司,该公司购买车辆后,再将该车租赁给黄某使用,黄某按月支付租金,后该融资公司将购车款转入黄某账户。该小轿车目前仍登记在黄某名下,但黄某为该融资公司办理抵押登记。黄某在支付几期租金后,未再继续支付。而后,该融资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由黄某向该融资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金。
2020年12月7日,黄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内的小轿车竟然凭空消失。经查询监控,黄某发现该小轿车在凌晨被另一辆皮卡车拖走,黄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调查确认系该融资公司因黄某逾期未还款,委托他人将黄某的小轿车拖走。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无盗窃犯罪事实,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处理。
而后,黄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黄某申请保护其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发生的不正当私力救济。只要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履行职责,不得以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履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不得借助公权力介入、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本身,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行为不得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并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但对案外人拖走黄某车辆的行为是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予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且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也应当通过法律许可的方式进行救济,本案黄某的车辆停在小区内被该融资公司雇车直接拖走,该行为不属于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途径,且该融资公司既已通过约定的仲裁程序主张权利,更不应直接拖车,公安机关未对该不正当的私力救济行为采取制止和惩治的措施,属于未全面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确认公安机关未全面履行保护黄某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黄某轿车被违法拖走作出行政行为。
后公安机关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系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即使公民在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争议的情况下,也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救济手段,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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