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原告李某、黄某系夫妻关系,购买了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288号御泉城市花园3栋605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第X号。2021年5月26日,原告黄某(卖方)与被告刘某勇(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告黄某所有的上述房产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刘某勇,在双方签订本买卖合同时支付2万元定金,并备注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支付给卖方25万元,卖方需配合买方进行房子装修手续,公证给买方委托全权处理该房产,剩余37万元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卖方。同日,被告刘某勇支付原告购房款25万元,两原告依约配合被告刘某勇进行房屋装修,并在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公证委托被告刘某勇指定的人员李某飞全权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等事宜。
2021年6月2日,由被告刘某勇经手,李某飞(卖方)与被告邓某云(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6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云,买方须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118000元给卖方,剩余房款50万元待银行审批手续及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结,银行放款后立即支付给卖方。双方备注约定第一个月支付装修贷款,第二个月支付完尾款。
2021年6月7日,李某飞(卖方)与被告郑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288号御泉城市花园3栋605房屋出售给郑某,价格628000元,购房款于2021年8月7日之前支付给卖方。此后,该房过户登记在被告郑某名下。郑某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抵押权为70万元、12万元,合计82万元。2021年10月13日,郑某购买的房产因涉案被本院查封。黄某与刘某勇,黄某以李某飞名义与邓某云,李某飞与郑某签订的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约定,守约方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2021年8月26日,被告邓某云出具欠条一张给刘某勇,内容为:“2021年6月7日邓某云向刘某勇购买了一套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288号御泉城市花园3栋605房产,总价陆拾贰万捌仟元整实收,2021年6月10日之前支付了贰拾贰万捌仟元整。
经双方协商,剩下的房屋尾款,肆拾万元整过户完之后,贷款下来,8月7日之前支付给刘某勇,但是邓某云没有按期限支付给刘某勇,经双方协商再给予邓某云一些期限,在2021年9月3日之前,支付给刘某勇肆拾万元整,外加贰仟元利息,如2021年9月3日前,还不支付肆拾万元房屋尾款给予刘某勇,按肆拾万元的,每日百分之二违约金支付给刘某勇。”邓某云在欠条上签字。因被告刘某勇未按照约定支付两原告购房尾款37万元,两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催讨购房尾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三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为中介炒房引发纠纷。黄某、李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勇并收取了首付款25万元,黄某、李某以公证书形式全权委托刘某勇指定人员李某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勇取得案涉房产处置权后以指定人员李某飞与邓某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刘某勇指定人员李某飞持公证书将房产过户给了郑某。
被告邓某云、郑某主张已支付刘某勇全部购房款,系刘某勇未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两原告。但邓某云、郑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支付全部购房款的银行转账等客观凭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有三份主体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勇、邓某云、郑某均作为买方出现,案涉房产最终系以公证书授权委托形式直接由两原告名下过户给了郑某。
邓某云、郑某未举证证实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给刘某勇,刘某勇未出庭应诉陈述未支付两原告购房尾款37万元的原因;邓某云、郑某亦未对购房款支付过程予以合理解释说明。
故,法院确定刘某勇、邓某云、郑某均作为买方对未付购房款尾款37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以保护房屋原产权人黄某、李某的合法权益。被告邓某云、郑某、刘某勇之间争议,可另案诉讼解决。
法官说法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房屋买卖是人生大事,买卖房屋需谨慎。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尽量避免将房产委托给个人出售。房屋买卖系大额交易行为,流程复杂,产权信息尽责调查必不可少,需要专业人士参与,所以买卖双方应该找正规的有实力的房产中介公司,并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与业务员个人签订合同。
其次,买卖双方均要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划重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要确保能够取得全部的购房款,买方则要确保支付购房款后顺利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中房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建议共同到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买方将购房款支付至监管账户,过户完成后解冻资金再支付给卖方这是最安全的方式,对买卖双方均公平。
最后,谨慎签订全权委托过户的公证书。卖方在未收取全额购房款时,不要签订全权委托过户的公证书,否则后续的交易流程完全不可控。卖方不要怕麻烦,关键的过户环节应自行参与或公证委托给信任的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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