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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构成洗钱罪,新化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时间:2022-05-14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了新规定,“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5月12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涉嫌犯洗钱罪、盗窃罪一案,系该法修改后新化法院办理的首例“自洗钱”共同犯罪。

  202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按照张某飞、张某(苏某表兄)(均另案处理)的要求实名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电话卡交给张某飞,后张某飞将该银行卡用于收取毒资。同年9月份的一天,苏某得知张某飞在贩卖毒品,并用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收取毒资,仍未将该银行卡注销,任由其继续使用。同年10月20日,张某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2021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张某飞用苏某的银行卡收取毒资31万余元,并从中取出30万元,其中24万余元用于进购毒品,5万余元用于住宿等日常开支。

  2021年10月的一天,张某告知被告人苏某,张某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公安局抓获,并要求苏某将其提供给张某飞的银行卡内的余额取出。同年10月26日,苏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银行内将该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因发现卡内57893元的余额,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犯意,并对张某谎称卡内余额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接着将卡内的57893元占为己有,用于还债、购物消费等挥霍。同年11月5日,苏某将银行卡进行销户。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

  新化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毒品犯罪分子自洗钱,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盗窃罪。在洗钱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新化法院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洗钱并不遥远,银行卡使用不当,就可能构成洗钱罪的帮凶。事前不知他人用于犯罪,办“两卡”供其使用,事后明知他人系贩毒人员,用其办理的银行卡、微信等收取毒资,仍抱有侥幸心理,让贩毒人员继续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收取毒资,帮助贩毒人员“自行洗钱”,其行为即构成洗钱罪。即使是毒资,也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窃取银行卡内毒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大家应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识别洗钱风险,远离洗钱犯罪。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83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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