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跳单”一时爽,然而终究要“买单”。
永兴市人民法院鲤鱼塘法庭审结一起房产中介“跳单”民事案件,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件的审理,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的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020年11月,杨某、曾某霞夫妻与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业务员曾某梅取得联系,并告知其购房需求。2021年2月,曾某梅分别与杨某、曾某霞签订“看房确认书”,并分两次带其查看了涉案房屋等共计5处房产。然而,杨某、曾某霞与案涉房屋房主何某某绕开该公司私自交易,并将房屋产权进行了过户。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认为杨某、曾某霞与案涉房屋房主私下交易,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鲤鱼塘法庭经审理查明,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曾某霞分别签订“看房确认书”,积极寻找房源并按要求提供了两次(每次半天)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看房服务,双方依法成立了中介合同。杨某、曾某霞已经接受了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房屋中介服务,嗣后却绕开该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私自与案涉房屋房主交易。杨某、曾某霞的行为构成了中介合同中的“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曾某霞应当向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报酬。多次调解该案未果后,鲤鱼塘法庭审判团队依照“看房确认书”约定的佣金标准判决杨某、曾某霞支付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报酬14550元。
2022年4月27日下午,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永兴法院鲤鱼塘法庭送来一面锦旗,向公正司法的鲤鱼塘法庭审判团队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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