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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致伤不予刑事起诉,法院如何划分民事责任?

时间:2022-04-3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双峰法院荷叶法庭审结原告喻某甲(反诉被告)与被告葛某甲、左某甲(反诉原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所经营的店铺仅一墙之隔,因摊位界限纠纷互殴至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刑事起诉决定,法院承办法官朱开海如何审理判决、定分止争?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喻某甲和葛某甲各自在所经营的店铺前摆摊,双方因摊位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踢倒对方摊位上的凳子。矛盾逐渐升级后,喻某甲与葛某甲以凳子为武器拳脚并用,互相扭打在一起,葛某甲之妻左某甲也加入团战,在推搡扭打过程中,左某甲后退时被地上散落的凳子绊倒,摔在摊位门板上,喻某甲也摔倒压在左某甲身上。后在周边街坊邻居合力劝阻下,双方才停止争执。

  本次互殴事件中,喻某甲左手手指及右肩膀位置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某甲小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

  不予起诉

  2019年4月,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葛某甲、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经县检察机关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县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喻某甲的轻伤伤情存在,虽然葛某甲、左某甲二人有故意伤害的犯意和行为,但无法证实喻某甲轻伤后果系二人所致,县公安机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其认定二人涉嫌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申请人喻某甲不服县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向市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经复核,市检察机关对县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

  法院审判

  2021年9月,喻某甲向双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葛某甲、左某甲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务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葛某甲、左某甲亦反诉喻某甲,请求法院判令喻某甲赔偿各项费用5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法认定喻某甲经济损失16万余元、左某甲经济损失3768元,审理判决如下。

  法院认为,喻某甲在冲突开始发生时先故意用凳子丢到葛某甲身上,对冲突的引发和升级有较大过错,应当对自己因打架受伤的人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喻某甲承担60%的责任,被告葛某甲、左某甲承担40%的责任;被告左某甲在与喻某甲扭打过程中受伤,喻某甲故意侵害其生命健康权利,应当对左某甲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左某甲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喻某甲的责任,故对被告左某甲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喻某甲承担50%的责任,被告左某甲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左某甲(反诉原告)、葛某甲赔偿原告喻某甲(反诉被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65,457.00元;原告喻某甲(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左某甲(反诉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883.96元;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76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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