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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寿木滥伐林木,可真“刑”!

时间:2022-04-3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沅陵“老子冲”、“红毛冲”山场采伐林木,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03.41立方米。其中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红毛冲”山场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红毛冲”山场的杉木和松木,将砍伐的林木每人预留一副棺材木,其余出售,除去成本,每人获利2 000余元。经鉴定,“红毛冲”山场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71.51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为60.53立方米,松木蓄积为10.9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何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沅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62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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