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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法官巧解“猪”纠纷

时间:2022-04-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在速裁法官龙智林的多次调解下,最终成功化解了这场民事纠纷。

  据了解,原告湖南某养殖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邓某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猪苗、饲料、疫苗、药物,由被告方提供位于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杉木桥村场地、劳动力等代养正邦公司所提供的猪苗,之后由原告按双方约定的单价负责成品猪的回收,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所提供的猪苗、饲料、疫苗、药物均为原告所有,被告方无权处分。

  2022年2月17日,原告根据肉猪成熟度以及市场行情,准备将相应的肉猪投入市场销售,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提前通知了被告,告知被告方将对涉案肉猪进行销售,但被告方怀疑原告方不能给付肉猪货款和自己家庭出现变故等缘由,以不予交付肉猪为要挟,要求原告方在未售出肉猪前就给予邓某结算。原告认为,双方关于肉猪养殖、交付以及相应款项的结算均已在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及《结算方案》中予以确定,现被告方拒不交付肉猪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约,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受理后,承办法官龙智林与原、被告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及各自的诉求,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被告邓某代原告湖南某养殖公司永州分公司养殖肉猪2996头(已卖1018头,现存栏1978头),原告湖南某养殖公司永州分公司按每头200元给付养殖回收结算款,总价值599200元,该款打入法院账户,到账后原告湖南某养殖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立即回收肉猪1978头,被告邓某承担该肉猪的赶栏人员及费用,原告湖南某养殖公司永州分公司自愿承担所有饲料的运费;二、双方履行上述第一条协议后,原告湖南某养殖公司应在被告邓凯签订退户协议后3日内退还被告邓某押金60000元;三、解除原告湖南某养殖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邓某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的《养猪回收合同书》。

  近年来,零陵区法院一直真心实意帮助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践承诺,让司法环境更便捷、更温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13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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