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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三年!冷水江法院从严惩处拒执犯罪

时间:2022-04-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手持700万元拆迁赔偿款,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行为已构成犯罪。日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告人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等5案,于2015年先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需给付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共计6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袁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5案均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执行立案后,第一时间向被告人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袁某签收后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人袁某曾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经手从他人处领取拆迁赔偿款700万元,但其既未向法院申报该财产状况,亦未将该款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袁某处以罚款,但被告人袁某始终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对其领取的700万元拥有所有权,在明知民事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之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任重道远。在下一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甚至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54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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