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男子6年内4次起诉离婚,却不愿分割财产!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4-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今年3月份陈某(男)来汉寿法院起诉要求与范某(女)离婚,经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询问与解释,其签署了同意诉前调解的意见函。汉寿法院的特邀调解员陈晓英在接收了该起离婚调解后,同当事人沟通联系询问起诉缘由,在沟通的过程中发现,这竟然是陈某第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来,陈某分别于2017年9月、2019年2月、2021年2月到法院起诉离婚,其中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三次起诉均通过调解和好。陈晓英很诧异为什么经过两次调解和好后,这对夫妻还有这么大的矛盾,陈某仍然不断前往法院起诉离婚。

  于是陈晓英与陈某、范某分别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发现双方对于这段感情均持悲观态度,但因为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离婚的意愿,致使陈某不断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次,陈某起诉要求与范某离婚,同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即农村自建房屋一栋与小汽车一辆归自己所有,夫妻共同存款十万元归范某所有。

  然而在后续与范某的沟通中,陈晓英发现陈某提出的共同存款十万元是一张空头支票,这十万元竟然是指在2007年存进银行账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钱,现如今只剩下一千多元。

  范某文化水平不高,一直在家中照顾小孩,夫妻两人长期分居,沟通、相处都很少。范某表示,之所以前三次都不同意离婚,是因为陈某每次提出的条件都很苛刻。

  陈晓英详细了解双方的意见后,认为两人的小孩早已成年,双方分居也已长达七年,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如果双方能够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条件离婚,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同时,范某也表示,如果陈某能够将其在诉状中写明的共同存款十万元支付给范某,就同意离婚。

  陈晓英遂开始做陈某的工作,陈某以范某长期在家没有外出工作、没有给家庭带来收入为由,拒绝支付十万元给范某。陈晓英做调解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陈某说道:“你与范某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你不能因为她没有外出工作赚钱,而否定她为维持这个家庭、养育小孩成长作出的贡献。这十万元也是你在诉状中自己提出的,应当履行这个承诺。”

  直至调解前,陈某虽坚持离婚,但仍然百般推辞不肯支付给范某十万元补偿金。调解当天,在陈晓英的耐心劝说和调解下,陈某现场将五万元支付给了范某,并在调解协议上表明剩下的五万也会在约定的期限前支付给范某。

  至此,这一桩持续了7年的离婚官司终于在人民调解员陈晓英的努力下,以双方都满意的条件,达成了意见一致的调解协议。事后,范某还为汉寿法院送来了锦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797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