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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口罩原材料?法院判了!

时间:2022-04-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被告人潘某系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2月,潘某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宣传有摩洛哥等外国进口熔喷布销售的虚假信息。

  3月11日,潘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与医用口罩生产商签订了BFE99(医用)进口熔喷布的供销电子合同。

  当日,潘某又与财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另一被告人鲁某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鲁某向潘某提供医用熔喷布,潘再将货物转卖给医用口罩生厂商。

  2020年3月23日至29日期间,鲁某在无任何货源的情况下,伪造阿里巴巴虚假订单号,并从小作坊筹集无产品质检合格证明、无产品标识、无正规包装的“三无”熔喷布销售给潘某。

  而潘某明知鲁某提供的是“三无”产品,仍进购、转售给口罩生产商。

  医用口罩生产商以产品无正规标识和送货单等为由要求退货退款,鲁某再次应潘某要求,向医用口罩生产商提供资质虚假产品标示,并拒绝退货退款。

  2020年5月,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该两批熔喷布,并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标准值为BFE≥95,而所检测的样品BFE检验检测结果分别是66.6、67.2、66.3,BFE值远远低于标准值95,为不合格产品。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鲁某为了营利而置产品的来源、质量于不顾,明知所销售熔喷布既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具体标识信息,确系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且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且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汉寿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涉疫”销售伪劣产品案。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可以有效阻隔病毒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的口罩成为紧缺商品,而熔喷布作为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严重供不应求,价格暴涨。被告人销售不合格熔喷布的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对此类涉疫情犯罪予以严惩,有效净化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特殊时期抗疫防护产品和物资市场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7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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