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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近4亿元!泰州市姜堰区检察官提醒:别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当“投资经营”

时间:2022-04-23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2020年8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某资金盘互助平台从2019年8月开始,通过微信群宣传以及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30%的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在姜堰区以及其他地区向社会上百名不特定群众每日非法吸收资金200余万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姜堰区检察院迅速组建办案团队,对该案进行审查。

  案件详情

  经审查发现,刘某于2019年5月份开始,通过王某帮助进行软件开发,在微信端设立“元某资金盘互助平台”(化名)系统,要求参加者以推荐人推荐注册并购买“排单币”的方式成为袁某组织的会员,并按照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层级。会员通过元某系统进行 “投资”经营活动,从而获取十天10%的高额“静态收益”,并以其发展的下一级和下二级会员“投资”金额为依据分别提取2%、1%的“动态收益”。

  刘某纠集数十人设置“元某”平台传销组织,其中,杨某任总客服,冯某等七人任客服,胡某任转播助手,许某、袁某等数十人任团队长,以在“元某”平台内排单投资为名进行传销活动,用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作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至2020年5月15日,注册会员账户数3886个,会员人数达2180人,层级最多为14级,系统涉案金额4亿元左右,造成会员亏损数额10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刘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某等人被羁押后,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电商平台、网络营销平台、金融投资平台、金融互助平台应运而生,但这些平台鱼龙混杂,有些甚至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广大市民要警惕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以高额收益为名的“投资”行为,或者以缴钱成为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的行为,对于街头传单、短信、电话、微信、熟人介绍等发展会员、高额回报等信息切勿轻信,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4/t20220422_1376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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