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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财产如何返还?

时间:2022-04-1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在我国传统的婚嫁风俗中,有三茶六礼,也有十里红妆,如果已有婚约而最终没能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婚约财产如何处理就成了很棘手的事情。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青树坪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承办法官是如何依法酌情审理本案呢?

  案件简介

  2017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匡某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陈某给女方彩礼66888元,并向女方父母、亲戚等人送上数额不等的红包。订婚后,陈某、匡某在广西南宁开启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相处过程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矛盾激化,于2018年6月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后,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陈某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回彩礼及红包共计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双峰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匡某同居生活期间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同居期间双方性格不合以致无法共同生活,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某按习俗给付被告匡某父母、亲戚等人的红包,系婚约双方之间一种礼尚往来的赠予,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可不予返还。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确有必要开支等情况,依法酌情判决被告匡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40133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匡某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9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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