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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降级后办理假证,结果……

时间:2022-04-1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家住广东省深圳市的马某是一名司机,拥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质。在其A2驾驶证被降级之后,为了能够继续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遂找到办假证的李某(化名),要求其办理假证。李某采取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的方式为马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A2)》各1本。2020年11月25日,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组,使用伪造的上述证件,在嘉禾县高速路口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缴获。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要的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伪造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马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使用自己的照片伪造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马某的辩护人雷某则认为,马某伙同他人伪造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证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同一行为,想象竞合的行为应定为一个罪,不能依照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

  马某伙同他人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壹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马某伙同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壹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马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马某被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无论是伪造证件还是使用伪造的证件都是不可取的。很多人觉得自己有技术和能力就可以随意使用,殊不知这些技术和能力都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只有经过权威部门的认证和考核,才能安全放心的进行生产生活。如若不然,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走上犯罪的道路。多一分谨慎,少一分侥幸就可以挽救自己的家庭与未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317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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