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嘉禾县塘村镇跃进街51号自家住房的一楼,开设一家“蓝色健康养疗中心养生馆”。因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不特定人员提供治疗皮肤、妇科、儿科等疾病的医疗活动,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8月23日被嘉禾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实施为患者刘某某贴敷并开取中成药治疗的非法行医活动,于2021年2月10日被嘉禾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年来,随着我县打击非法行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非法行医者为逃避法律惩处,往往将非法行医场所设置于非常隐匿的场所。本案当事人李某某自认为将养疗中心养生馆设置在自家住房的一楼,监督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很难发现,能有效逃避法律制裁,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匿的违法活动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普及法治、增强意识。本案当事人李某某法治意识淡漠,无视法律法规。有的就诊患者只图方便或便宜,缺乏辨别非法医疗机构的能力。非法行医人员多无执业资格,其医疗场所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风险。各卫生健康单位应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场所的鉴别能力,自觉拒绝或远离非法行医。
三、构筑网底、畅通渠道。强化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巡查、巡访力度,及时上报非法行医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员“网眼”作用,畅通人民群众举报渠道,让非法行医者无藏身之地,成“过街老鼠”。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积极主动作为,有效及时处理和控制非法行医场所,既节约行政成本、又能第一时间查处违法行为,更能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基层网底作用,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侦查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