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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支付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4-1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被告郑某某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8545.39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起,郑某某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以多种方式进行催缴后,郑某某仍拒绝缴纳。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系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郑某某是签订了物业合同的小区业主。根据郑某某提交的现场照片并实地察看,小区公共部位确有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现象;因小区内未设计公共专用停车位,部分车辆停放于道路两侧;小区内绿地被部分业主占用种菜,违章搭建的问题比较严重。原告物业管理公司曾专就违章搭建问题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曾于2020年4月对小区内违章搭建进行了专项整治。

  法院认为,原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对此,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理性对待。业主拒交物业费应当基于正当理由,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存在重大瑕疵。针对被告郑某某在诉讼中提出公共绿地被占用种菜、违章搭建和公共用地被征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无任何行政执法权,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存在的建章搭建等影响小区秩序的行为履行了监督整改、制止义务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即可认为其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至于小区内存在的个别卫生死角和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现象,确为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但与该公司所履行的对小区公共部位主干道清扫、保洁等相比,属于一般瑕疵,不应认定为重大瑕疵。因此,本院对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接受业主监督,共建小区和谐,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35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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