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系《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例“好意同乘”案。
据悉,2021年5月7日,贺某搭乘同事张某的便车(二轮摩托车)外出吃饭,与严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严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贺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贺某在治疗终结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遂起诉至雁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严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70%的责任,对贺某的损失由严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限额内(70%)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无偿善意允许贺某搭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故酌情决定在张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负的30%责任内承担7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贺某自负。此案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社会效果良好。
法官点评:在《民法典》实施前,“好意同乘”一直属于一个司法实务中的概念,在法律规定中并未予以明确。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到免费搭乘顺风车与有偿搭乘应予区分以便体现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亲朋好友、同事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和倡导,不应对免费搭乘行为的施惠方苛以过于严格的责任,以树立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民法典》实施后,则对前述观点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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