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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 男子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2-04-1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要坚持“零容忍”。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至4月28日期间,雷某(已判刑)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厂加工生产“五氧化二钒”,2019年3月中旬正式投入生产,聘请被告人葛某作为技术员及工人非法加工“五氧化二钒”,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环保要求作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加工“五氧化二钒”时产生的废水随意排放,废渣随意倾倒,导致多种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外排渗入地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经鉴定,排出的废水中六价铬超标190倍、铬超标124倍、汞超标8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一万元,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13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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