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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增设承诺的赠送面积,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2022-04-1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赠送面积”成为诸多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眼球的重要营销手段,而交房时“赠送面积”无法实现的情况也不少。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与某投资公司、某房屋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向李某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判决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8年李某向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房屋置业公司缴纳购买公寓的定金5000元。2018年8月,李某在某房屋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某投资公司的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同日,李某与某房屋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某房屋置业公司交纳了首付款208168元。后李某收到某房屋置业公司的收房通知,并于2019年5月去看房,但在看房时发现房屋没有阳台。2019年12月,房屋置业公司通知李某收房,李某认为实际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与参观时的样板房不一致,遂拒绝收房,并且至今未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未交清剩余房款。

  法院认为,房屋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屋的改造,开放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实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屋与此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因投资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楼市竞争日趋激烈,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往往蕴含着法律风险,“赠送面积”往往不会像产权面积那样明确具体的进行约定,故开发商及购房者对此均应权衡利弊,理性谨慎的看待“赠送面积”,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4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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