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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报(三)

时间:2022-04-11 来源: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姜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3月23日,姜某虚构“自家小区旁南侧几栋楼的单元门被穿防护服的工作人员用电焊机焊封、所有人不能进出”的不实信息,并配以别人转发的来源不明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该条视频信息的点击量达二百四十余万次,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孙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3月22日至3月27日,孙某制作短视频在快手平台上散布“做核酸给鸡蛋”的虚假信息,致使多名做核酸检测的群众向工作人员索要鸡蛋,扰乱了核酸采集点防控工作秩序。桦甸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刘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03月13日,刘某在QQ群中散布“延吉市8个,我可能是第9个无症状感染者”的虚假信息,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延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4、王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3月13日,王某在抖音APP上擅自虚构并发布关于延吉市“星光村”有疫情的虚假信息视频,该视频经288人点赞、25人评论、13人收藏,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延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5、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3月9日,梅河口市居民李某故意编造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通知,并在微信群内传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迅速扩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转载、发布信息应以官方发布为准,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共建共享网络文明。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06_8430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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